不要以為好朋友就不會騙你錢,為了避免還有其他受害者受到類似詐騙迫害,所以把他的事情寫下來讓大家知道。

詐騙犯人:Andy (已確定詐騙行為並報案提告)

歷年判決 (可直接點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審易字第 185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4 年撤緩字第 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司促字第 2161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司促字第 2539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易字第 316 號刑事判決

 

提告後判決結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易字第 438 號刑事判決


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網址:
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早年的受害人網誌:
weichiai.pixnet.net/blog/post/46064327
weichiai.pixnet.net/blog/post/46194156


詐騙手法
犯人會偽裝自己很有錢(例如謊稱名下有千萬台幣定存或存摺內頁、有台北房產出租、投資某公司數百萬並提供假合約給被害者⋯⋯等手段),再以請客或裝熟等姿態接近受害人博取信任後,利用信任及友情進行以下詐騙行為:

  1. 以投資或定存手法,為期三個月或更長的時間,給予略大於市面利息補貼,或其他話術讓被害者轉帳到詐騙犯人帳戶裡面。實際詐騙犯人並未幫被害人進行投資或定存。
  2. 以優惠的代購名義(例如購買 iPhone、iPad),讓被害人以現金或匯款先交付貨款後,日後實際上並未交付貨物或短少交付代購商品。
  3. 直接以借貸名義,短時間高利息方式騙取現金,例如以買房或家裡有事等理由,借款二萬到十萬不等台幣,並承諾三五天內或下個月一號會歸還本金及利息等,實際上並無準時還款能力。


詐騙行為觸犯刑法,且一罪一罰,歡迎大家提供該犯人詐騙行為證據,我們會統一整理,來證明該犯人毫無悔改之心,提交給法官及檢察官,用來加重刑責。

若有其他受害者,請不要姑息這種行為,直接上派出所立案並提告,爭取自身該有的權利!

前往派出所報案時,請先整理受害時被詐騙的證據,記得要跟警方強調這是詐欺或詐騙,以刑案方式處理,到時候會刑事附帶民事來進行訴訟,千萬不要相信對方承諾簽本票等行為,簽本票以後就會變民法借貸關係,而不是刑法公訴!派出所只會處理刑事案件。

 

個資法圖解說明: https://www.ithome.com.tw/article/87965

arrow
arrow

    yihongch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