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勝時尚擂臺 



消基會董事長程仁宏指出,只要業者公佈新條款,消費者在不會接到通知的前提下僅能遵守。「momo」及「ViVa TV」更明訂只要會員繼續使用服務,就視為接受並同意變更的條款。「業者訂這種約定,等於要消費者拋棄契約審閱權。」

此外,三家購物頻道皆在契約中規定,業者有權任意終止或暫停會員服務,對於因此所造成的直接或間接損害,業者不負擔相關損害賠償。東森還記載如果廣告本身的促銷訊息錯誤,業者有權拒絕消費者依刊登的內容履約

溫馨的場景、外貌出眾的主持人、模特兒及廠商代表,電視購物頻道藉由情境式的表演方式,突顯產品的特性與優點,成功吸引為數眾多的支持者。

而為了服務沒有時間看電視或習慣使用電腦的網路族,業者也於電視頻道之外,架設官方購物網站,讓消費者可以輕鬆在網站上瀏覽商品並下單交易。然而,在電視購物頻道業者大發利市之際,卻陸續爆發電視購物頻道販賣假名牌包、洩露會員個人資料等事件,引起消費者擔憂。

只要曾於電視購物頻道購買過商品,並留下詳細資料,就會成為所謂的「會員」,享有購物折抵、抽獎等優惠。為瞭解國內三大電視購物頻道的會員權益約定條款,是否有不利消費者之處,消基會於97年2月,自「東森」、「momo」以及「ViVa Tv」3家業者的官方網站,檢視其會員權益約定條款,為消費者把關。

購物頻道會員「冤大頭」條款現形

1. 會員權益可隨時變更,且不個別通知 
2. 會員資料遭冒用,會員自負法律責任
3. 交易風險,消費者自行承擔
4. 商品有瑕疵?服務有糾紛?供應商的事
5. 沒說等於同意寄送促銷訊息
6. 任意終止或暫停會員服務,不負擔任何賠償之責
7. 促銷訊息錯刊,消費者不得要求履約

消基會呼籲

1. 業者應以消費者權益為第一考量

綜合以上的調查可以發現,電視購物頻道的業者,不僅對消費者保護相關法令的認識不足、更欠缺維護消費者權益的企業精神!電視購物頻道在臺灣發展至今,在輝煌時期,單一業者即可創下一年3百億以上的業績,其會員人數的龐大可想而知。面對如此廣大的擁護者,業者應該站在顧客的立場,對會員的權益做更周延的保護才對。如此,會員可以安心消費、業者也可以創造更大的利潤,達到雙贏的局面。

2. 政府相關單位應加強督導業者改善

由於個人資料外洩問題嚴重,因此消基會呼籲將電視購物頻道納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修法腳步應加快;而在現階段,也呼籲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針對其對消費者不利的會員條款進行瞭解並要求業者改善,以免消費者權益受損。

資料來源:http://www.consumers.org.tw/unit412.aspx?id=1008 及 2008/03/0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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